96年11月2日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規劃決策委員會通過
98年5月20日人權學程委員會修訂
103年6月30日人權學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6年3月8日人權學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19日人權學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9年03月26日人權學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人權碩士學位學程提供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以培育國內、外人權研究與實務工作之優秀人才為目標。
第二條 各大專院校畢業學生、政府機構人員、各級學校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得報考人權碩士學位學程。
第三條 修讀人權碩士學位學程之學生應修滿二十四學分並繳交學位論文一篇,於通過論文考試後,其成績符合規定者,由本校授予社會科學碩士學位。
第四條 必修學分為十二學分,包括從「人權哲學」、「人權思想史」、「國際人權法」三門課中任選二門修讀共六學分;從「實習」或「田野調查」擇其一為三學分;「研究方法」三學分。
第五條 選修外系或外校課程應事先取得學程主任同意。選修之課程列入畢業學分者限於本系未開之課程,最多以三學分為限。
第六條 修讀人權碩士學位學程之學生,應於在學期間完成下列任一項要求:
一、於國內外研討會發表一篇學術論文。
二、於研究生論文發表會發表一篇研究論文。
三、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出版一篇論文。
四、創作作品或展演報告一份。
第七條 有關學位考試其他規定,依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其他法規、各年度必選修科目表、研究生論文考試辦法及相關表單、實習與田野調查辦法,請至 表單下載